张家口堡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对象与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张家口堡保护内容包括:(一)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肌理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三)张家口堡历史文化街区;(四)见证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近现代重要史迹的代表性建筑、遗址、遗迹;(五)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七)传统院落及传统地名;(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