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委员会,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行政审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交通运输、教育、体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