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实施保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保护、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