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实施保护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保护、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