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