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在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虽经依法批准,但在拆除活动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