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保护责任:

(一)按照保护图则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防渗防潮防蛀,保持建筑的外部造型、风貌特征,保持整洁美观;

(二)保障建筑物结构安全,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转让、出租、出借建筑物时,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对建筑物的保护责任;

(四)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