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确定、撤销、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确定、撤销、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