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确定、撤销、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

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申报、确定、撤销、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传统地名等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