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在公共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