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主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情况考核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征询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情况考核检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培训。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