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立医院侵占、挪用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