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