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资金、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公共卫生服务资金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