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环境、重要活动场所等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