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卫生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医疗保障、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和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