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促进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