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医疗救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借助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引进京津两地优质医疗资源,探索建立区域分级诊疗机制和远程医疗联合体,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