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现代数字技术,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和智能化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加快信息化、智能化信息系统建设,发挥“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在公共卫生服务、急救技能培训、慢性病门诊服务、远程医疗诊断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领域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