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医疗救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