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医疗救治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完善急救中心和院前医疗急救质控中心建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加快农村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根据服务半径的人口数量,合理配置急救设备,满足急救服务需求。大中小学校、火车站、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设施。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