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医疗救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建设,建立和完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农村医疗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