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