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疾病预防控制第二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传染源,阻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流行病学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