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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疾病预防控制

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落实人员编制。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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