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疾病预防控制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求,参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确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项目和建设规模。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