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三章 疾病预防控制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职责明确、能级分明、运转顺畅、上下协同、保障有力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