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卫生服务,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为满足城乡居民公共卫生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提供的公益性公共卫生产品、卫生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