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健康保护,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工作机制,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