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及保障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实行康复与教育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