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九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以及其他保护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其他保护对象,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