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通过提供技术服务、捐赠、资助、投资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