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条有效未达到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较为集中且具有一定规模,历史风貌和传统格局基本完整,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一)对城镇的形成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二)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三)具有传统文化特色、地域特色或者特定时代特征;(四)保存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