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展示,必要时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研究、咨询、宣传教育以及培训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