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本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