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大事项提供评审、论证、咨询等服务。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