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合理利用第四十九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内,以下列方式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一)设立特色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二)开展民间艺术表演活动、拍摄影视作品等;(三)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传习所等,研究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开放符合条件的历史建筑作为公共场所;(五)制作、展示、推广传统手工艺品;(六)建立教育体验基地;(七)其他公益性保护利用活动。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