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多渠道筹集机制。通过下列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对象的普查认定、保护修缮、抢险,以及相关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学术研究和规划设计,教育培训,考古,保护利用等工作:(一)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保护资金;(二)社会捐赠;(三)历史文化名城所涉及的国有建筑物出租收益;(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