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一)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二)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并告知相关管理部门;(三)保持保护范围内环境的整洁美观;(四)确定专人负责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及正常使用;(五)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