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城市更新、乡村振兴等政策措施,逐步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功能业态,优化功能布局,保持适宜的人口密度与社会结构。推进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貌区的道路交通、河湖水系和生态环境治理,改善提升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整体风貌。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