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三条有效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组织开展保护工作。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设立保护管理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