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保护规划的组织实施,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评估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