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中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与历史文化街区、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可以和村庄规划合并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可以和详细规划合并编制。
编制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地与广场、消防设施、地名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