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的内容和编制、审批、修改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由组织编制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保护规划、保护图则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