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五条有效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严重损毁、灭失,或者保护对象的层级和类型发生变化,需要对保护名录进行调整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相关规定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予以调整并公布。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