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六条有效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普查获取的资料;(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保护范围内建设审批情况;(四)保护规划;(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六)修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