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对纳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建立档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保护范围内建设审批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