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职责范围内保护对象的普查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普查情况,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申报、批准和确定程序,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风貌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并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提出保护建议。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