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反映保定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反映保定产业发展历程,具有历史、工艺、文化、社会发展等价值的产业遗存;

(四)与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改革开放史有关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与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现代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