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协调解决乡村振兴重大问题,推动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工作,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