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