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依法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用人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或者开业、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照拨缴工会经费的标准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