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当事人有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时纠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一)侵占、挪用或者任意调拨工会财产、经费的;

(二)拒绝向同级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设施的;

(三)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工会筹建负责人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的,未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上一级工会同意,或者擅自变更、解除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劳动(聘用)合同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的;

(五)阻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六)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